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省乐活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四川省乐活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假日半岛酒店”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四川省乐活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房屋租金20642.95元及违约金(截止2020年1月9日产生的违约金为300元;自2020年1月10日以20642.9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被告四川省乐活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位于峨眉山市房屋,并将上述房屋按现状交付原告***;

四、被告四川省乐活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期间按月租1501.34元计算房屋占有使用费;

五、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四川省乐活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9
发布日期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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