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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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松原市某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赔款99511.16元。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元,由被告松原市某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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