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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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无因管理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夏苑林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市博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98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0.68‰的标准从2017年8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洛阳洛秋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要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700元,由被告洛阳夏苑林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