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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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长岭县鹏程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20862元(在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计175236.22元中的10000元;在伤残限额内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220922.19元中的110000元;在财产损害赔偿限额内赔偿车辆维修费862元),扣除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剩余110862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经济损失276158.41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7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负担;鉴定费27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