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南文昌隆盛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海南文昌隆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签订的《文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原告(反诉被告)海南文昌隆盛置业有限公司所收取的购房定金50,000元不予退还给被告(反诉原告)***; 三、原告(反诉被告)海南文昌隆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返还购房首付款174,877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隆盛公司海南文昌隆盛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099.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525元,原告(反诉被告)海南文昌隆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74.75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2,956.6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1,057.8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海南文昌隆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98.77元。原告(反诉被告)海南文昌隆盛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249.26元,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2,775.74元。被告(反诉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956.63元,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1,373.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