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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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广元金鲲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广元市利州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06666.67元及欠付利息,并支付律师费30000元(利息从2017年9月26日起按照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需扣除已经支付的2286666.67元); 二、四川广元启明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市国开科技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如四川广元金鲲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到期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判决第一项的义务,广元市利州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的出质股份(以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广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XXXX号、(广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XXXX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广元市利州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671元,由四川广元金鲲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广元启明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市国开科技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