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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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武阳盐化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陇西县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甘11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