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兴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沐川飞亚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终止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之间关于共同修建溪鸣电站和伏尔溪电站土建工程的合伙协议;

二、被告(反诉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合伙经营的盈利分配款和投资款共计1255055.99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5908元(含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6908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19000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14452.5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3
发布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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