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兴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沐川飞亚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 法院 | 沐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终止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之间关于共同修建溪鸣电站和伏尔溪电站土建工程的合伙协议; 二、被告(反诉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合伙经营的盈利分配款和投资款共计1255055.99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5908元(含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6908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19000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14452.5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