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济南鑫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济南万迪商贸有限公司 济南杰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借款本金2304999.3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至贷款结清之日止的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借款利息及罚息(罚息的计算标准为在年利率5.655%的基础上加收50%)损失(截止至2019年10月14日,借款利息、罚息合计为169196.07元)。 三、被告***、***、***、济南杰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南万迪商贸有限公司、济南鑫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所确定的***、***应付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济南杰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南万迪商贸有限公司、济南鑫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后,可向被告***、***行使追偿权。 四、被告***、***、***、***、***、济南杰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南万迪商贸有限公司、济南鑫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因实现债权而已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南杰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南万迪商贸有限公司、济南鑫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