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2762.38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领用合约及章程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分期手续费、违约金(上述利息、复利、分期手续费、违约金总和不得超过2020年12月3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计121.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