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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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祥泰森林河湾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山东祥泰森林河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512997.9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暂计算至2016年9月9日止的利息26582.13元,2016年9月1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费)28722元; 五、被告山东祥泰森林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5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山东祥泰森林河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