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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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阳光新路支行借款本金21249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阳光新路支行应收利息28634.68元(自2015年6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7月29日,此后持续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应收费用63531.76元(自2015年6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7月29日,此后持续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阳光新路支行损失(律师费)55391元; 四、被告山东浙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一、二、三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阳光新路支行有权以被告***购买的奔驰S350(车牌号鲁A×××××)汽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0元,由被告***、山东浙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