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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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赔偿原告***医疗费8295.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8.89元、营养费127.48元,赔偿原告***医疗费880.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91元、营养费121.81元、二次手术费198.29元,赔偿原告***医疗费161.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83元、营养费22.1元,合计100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已支付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交强险残疾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计款86985.18元,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计款20294.75元,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计款2720.07元,合计110000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按90%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计款158154.88元,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计款36899.55元,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计款4945.57元,合计200000元; 四、追加被告吉林市宁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按90%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计款144254.72元,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计款35195.51元,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计款4451.81元,合计183902.04元(追加被告吉林市宁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支付130000元,应从该款项中扣除);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追加被告吉林市宁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