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 铜陵市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11月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30027.56元,此后的罚息、复利按照《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3000元; 二、若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有权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铜陵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2013019924/铜国用(2005)第35771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00000元最高债权限额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73元,减半收取40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6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