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海贝因美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广州南联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北海贝因美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南联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TJY15102900002的《北海儿童奶项目(两片罐装设备购买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广州南联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北海贝因美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未支付设备运杂、安装、单机调试费用166000元; 三、被告广州南联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北海贝因美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未交付设备款项935100元及已交付设备单机调试费用250000元; 四、被告广州南联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海贝因美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违约金699560元; 案件受理费23204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支付上述欠款的同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23204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7-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