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5民初4318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变更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5民初4318号民事判决为:由李国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5月24日起至给付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15275元予以扣除);***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上诉人***、李国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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