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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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5民初4318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变更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5民初4318号民事判决为:由李国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5月24日起至给付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15275元予以扣除);***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上诉人***、李国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