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朔州市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武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宁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武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等7560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武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10702.78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武支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