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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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新疆瑞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瑞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瑞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7277.17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延期付款利息损失19648.80元,共计176925.97元; 二、被告新疆瑞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157277.1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继续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损失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15.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04.63元,共计3420.08元,由被告新疆瑞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