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谊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东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64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缪伟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谊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5月至2018年7月的物业管理费4381.83元; 二、变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64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缪伟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谊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水费1049.4元; 三、驳回广州谊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缪伟君、***负担90元,由广州谊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