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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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中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静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和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和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静分公司支付货款161,830元。 二、被告和静县市政工程管理处工程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静分公司支付货款74,028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静分公司对被告和静县中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7.2元,减半收取2643.60元,由被告和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1797.65元,被告和静县市政工程管理处工程队承担845.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