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104执250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住***。

关于***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1210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理财、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上述财产线索。

4、到被执行人现住址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标的为2955160.00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121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健

审判员 吕同玉

审判员 郑青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世刚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2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