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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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104执250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住***。 关于***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1210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理财、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上述财产线索。 4、到被执行人现住址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标的为2955160.00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121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健 审判员 吕同玉 审判员 郑青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世刚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