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拖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剩余住房贷款本金442,289.12元、逾期利息及罚息(从2020年10月28日至本息全部还清止按合同约定计算,按年利率4.655%给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9825%给付罚息);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1,500.00元。 二、准予对设定抵押担保的被告***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区证大光明城一期×[幢]×号房[权利证书号为×××号,丘地号×××]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被告***拖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的剩余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其他合理费用;如有剩余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清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5.00元,减半收取4,00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