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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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苏州神宇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安盛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被告无锡市安盛不锈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苏州神宇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人民币6322.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6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神宇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