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管理(商标)行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娇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4809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149311号《关于第29148806号“OFR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奥芙拉化妆品公司针对第29148806号“OFRA及图”商标提出的申请驳回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奥芙拉化妆品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