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管理(商标)行政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1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市娇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4809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149311号《关于第29148806号“OFR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奥芙拉化妆品公司针对第29148806号“OFRA及图”商标提出的申请驳回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奥芙拉化妆品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1-25
发布日期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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