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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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龙丰食品有限公司 成都川府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南充市嘉陵区恒达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成都川府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成都川府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南充市嘉陵区恒达钢管租赁站支付租金744986元; 三、被告***、成都川府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南充市嘉陵区恒达钢管租赁站返还租赁物钢管2652.8米、扣件7925套、顶托350根、钢管接头212根、钢丝绳136根、螺丝6102颗;若不能返还,则赔偿损失81065元; 四、被告***、成都川府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南充市嘉陵区恒达钢管租赁站支付拆除费用37460元; 五、被告***、成都川府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南充市嘉陵区恒达钢管租赁站支付违约金60000元; 六、被告***、成都川府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南充市嘉陵区恒达钢管租赁站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七、驳回原告南充市嘉陵区恒达钢管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78元,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成都川府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