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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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503009.79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9月15日的利息36435.02元、罚息819.79元、复利1960.96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再上浮50%计算计算,利随本清)、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再上浮50%计算);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律师服务费4000元; 被告***对被告***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前述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有权就被告***名下位于渝北区龙溪街道武陵路X号天福依云雅筑X幢X-X的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96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5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