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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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天津禹顺物流有限公司 天津长客运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2020)津0111民初12779号判决书第六页“剩余医疗费2513.08元、营养费210元,共计2943.08元,由被告长客运业承担1256.54元,由被告人寿天津分公司承担1256.54元。”,补正为“剩余医疗费2513.08元、营养费210元,共计2723.08元,由被告长客运业承担1361.54元,由被告人寿天津分公司承担1361.54元。”;判项“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尚颖医疗费、营养费共计1256.54元;三、被告天津长客运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尚颖医疗费、营养费共计1256.54元;”补正为“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尚颖医疗费、营养费共计1361.54元;三、被告天津长客运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尚颖医疗费、营养费共计1361.54元”。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