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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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融智(天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215799.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营养费4500元,共计224899.6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限额内赔偿10000元,不足部分214899.69元的30%即64469.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二、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护理费15019.2元、残疾赔偿金110685.6元、交通费8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412.22元,共130917.0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限额内赔偿110000元,不足部分20917.02元的30%即6275.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三、原告***经济损失:鉴定费2900元的30%即87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综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19161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西堤头营业所6217××××1910卡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630元,原告***负担441元,由被告***负担189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