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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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虹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翁源县翁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翁源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翁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物业管理费6068.93元给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翁源分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翁源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翁源分公司负担9.16元,被告***负担15.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