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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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蒙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259,321.78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退被告***垫付款2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7元(原告预付),鉴定费2,900元(原告预付),合计11,067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负担3,000元;原告***负担3,0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