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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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5817.49元、借款利息3571.86元、罚息和复利181.13元,合计39570.48元;

二、被告***向原告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罚息和复利(从2020年起8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5817.49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3
发布日期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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