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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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5817.49元、借款利息3571.86元、罚息和复利181.13元,合计39570.48元; 二、被告***向原告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罚息和复利(从2020年起8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5817.49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