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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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偿还欠款本金994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支付利息及费用(具体金额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欠款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限额计算,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2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收7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本院,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