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 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兴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442,130.0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71,331.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92.00元,由被告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