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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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茂盛木业有限公司 家利家具(东莞)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家利家具(东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茂盛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0430元; 二、限被告家利家具(东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茂盛木业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以4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为止;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为止;以5996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为止;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为止;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为止;以5547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为止,且滞纳金以货款本金为限);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茂盛木业有限公司其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42元,保全费2114元,合计51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家利家具(东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