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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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龙盛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1,000,000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0年10月24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3,829元和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29元,由被告青岛龙盛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