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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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青云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市青云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022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22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卓强公司负担(该款已由青云公司预交,青云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28元由卓强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卓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青云公司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