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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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简海寅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黄锋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