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坤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洛阳福格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坤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洛阳福格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清偿所欠货款1045075.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45075.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就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与被告沈阳坤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洛阳福格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就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欠款本金中的52.5万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及标准同第一项),与被告沈阳坤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洛阳福格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洛阳福格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7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1470元,由被告沈阳坤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分别负担8588元,由被告***负担4294元。被告方负担的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履行本判决时,由被告方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