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石门支行 石家庄骏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付原告石家庄骏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65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0日起、以1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6日起、以1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6日起、以1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5日起、以1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9日起,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