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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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借款本金291,123.63元及以291,123.6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046%计算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06.10元,减半收取2,853.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88.7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1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