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本金74319.15元、利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17423.6元(截止至2019年7月31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2019年8月1日之后的利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按照双方约定的计算方式,自2019年8月1日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6.78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066.7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