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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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华咏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光明新区冬乐福百货商场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6216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404号民事判决; 三、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双乐福百货商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第444328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葡萄酒上使用“华夏经典”商标标识; 四、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双乐福百货商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7000元; 五、驳回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双乐福百货商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均由被申请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双乐福百货商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