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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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东信实业有限公司 陆丰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陆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陆丰市东信实业有限公司向各案原告黄贤君等支付迟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金(以购房总价款为基数,按总价款1%的标准计算,具体数额详见附表二);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陆丰市东信实业有限公司将各原告购买的位于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洛州小区********信小区的各房屋(各原告对应的各房屋地址详见附表二)办理权属登记所需材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三、驳回各原告黄贤君等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的负担详见附表二,受理费各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