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918607.9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9月14日,利息72294.4元、罚息417639.44元、复利23283.13元;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欠款本金4918607.95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72294.4元为基数,均按固定年利率6.09%上浮50%的标准计算;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二、被告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5578.47元;

三、被告***就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259元,由被告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9
发布日期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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