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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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期内利息10191.87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3日起按贷款年利率9.2625%水平上上浮40%即年利率12.9675%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二、如被告***、***未在上述期限内向原告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则原告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登记在***名下位于河源市****拆迁安置点第三区东一排第二幢第十四卡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河字第**0001645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粤房地权证河字第**e='LINE-HEIGHT:25pt;'>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35元(按简易程序收取)及保全费232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