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583民初10987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是否公开审理

立案

日期

2020年12月14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原告

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文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晓彬,该公司职员。

被告

被告尤军莲,女。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尤军莲立即偿还透支本金4905.55元及相应的利息、费用(费用包含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年费、快递费等,其中截至2020年9月22日结欠利息305.5元、费用163.73元,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合同的约定计算);

2.由被告尤军莲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及公告费用)。

被告

答辩

意见

被告尤军莲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

认定

事实

证据

2019年1月14日,被告尤军莲填写《福万通IC贷记卡申请表》,向原告申请信用卡一张,申请额度40000元。原告经审查后发放6222908626336104号信用卡给被告,信用额度5000元。被告以上述信用卡刷卡消费,2020年7月21日起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足额还款,截至2020年9月22日,尚欠透支本金4905.55元、透支利息305.5元、费用163.73元。

裁判

理由

被告以其向原告申领的6222908626336104号信用卡刷卡消费,2020年7月20日起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足额还款,现结欠透支本金4905.55元,应当根据《福万通IC贷记卡申请表》所附《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IC贷记卡领用合约》、《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IC贷记卡章程》规定,偿还透支本金及利息,并支付费用。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

主文

被告尤军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905.55元及透支利息、费用(透支利息、费用计至2020年9月22日分别为305.5元、163.73元,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计算,但以年利率24%为限)。

诉讼

费用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尤军莲负担。

上诉

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盖章

审判员王碧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桂菊

速录员陈佳凤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C}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C}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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