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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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峰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分别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订立的《VOC处理设备引进项目采购合同》、合同附件及其《补充技术协议》,以及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峰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签订的《商务补充协议》、2018年8月28日签订的《VOC处理设备引进项目采购合同补充商务协议》均于2018年11月12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峰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款241230.63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峰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317,480.8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峰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0元;

五、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峰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六、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7,045.7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29,065.7元,由原告上海峰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1,345.2元;由被告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7,720.5元;鉴定费87,080元,由原告上海峰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8,300元,由被告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8,7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5,80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峰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11,042元,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承担29,762元;鉴定费45,6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峰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22,820元,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承担22,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30
发布日期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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