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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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林支行 |
类型 | {C}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C}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583民初1067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是否公开审理 是 立案 日期 2020年12月1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原告 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林支行,住***。 负责人傅培清,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婉梅,该支行员工。 被告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20年12月20日结欠利息、罚息、复利705.98元,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合同的约定计算); 2.由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由全部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及公告费用)。 被告 答辩 意见 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 认定 事实 证据 2019年3月28日,原告(贷款人)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5000元;借款用途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贷款利率为月利率为9.81‰;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保证人自愿为贷款人与借款人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的加倍利息、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等;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40%计收逾期贷款罚息;借款人欠息,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0日(含)以上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收回,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保证人对此是知晓并自愿提供担保。***的配偶***于同日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给原告,确认原告与***签订的借款合同,系***与***的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其知悉并同意作为共同还款人自愿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直至债务全部结清为止。原告依约于当日发放贷款35000元给***。2020年3月21日***未能按时还清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仍然未能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20年12月20日,尚欠本金35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705.98元。 裁判 理由 原告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出具的《共同还款承诺书》均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发放贷款35000元给***。该笔借款逾期,***、***未能按时还清借款利息,尚欠借款本金35000元及相应利息,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偿还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罚息、复利。***的配偶***应依照《共同还款承诺书》约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保证人***应依照《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 主文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林支行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2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705.98元,自2020年12月21日计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诉讼 费用 本案受理费707元,减半收取为354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 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盖章 审 判 员 王碧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桂菊 速录员陈佳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