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陆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市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0145.8元,利息3860.67元,违约金1188.21元、消费分期手续费0元;并自2020年6月16日起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利息、复利及违约金至还清全部本金之日止,但上述各项借贷利率的总和的年利率以24%为上限;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市支行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400元; 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市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4.88元,减半收取计232.44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市支行已预交),由***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