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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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云龙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合计60000元;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合计155309.75元; 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向被告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6321.4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1元,减半收取880.5元,由原告***负担220元,由被告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60.5元,被告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